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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7-12 来源:融资担保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审

办法》的通知

豫政金〔2012〕14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政府金融办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2015年7月6日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是指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获得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  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年审的初审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年审的复核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并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上报的年审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至5月31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应在此期间完成年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完成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报告书》(见附件1)。

(二)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相关查询信息(包括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三)年度经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年度变更或重大事项说明。

2. 年度经营情况。主要是资金使用情况、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的情况。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全部账户、货币资金余额、年度贷款余额情况、新增贷款情况、开业以来累计发生额及户数。对贷款单笔额度、贷款对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区间、贷款形式等业务情况进行分类分析。对贷款不良率、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准备金提取、资产负债与盈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3. 内部控制情况。按照《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的规定,逐项自查说明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4. 重点说明合规经营情况,是否有超范围经营,特别是有无非法集资、高息放贷、关联交易等情况。

以上四项内容需采用表格或单独说明形式的,可作为年度经营报告的附件。

(四)1—12月份银行账户明细汇总表,并附完整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五)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年审各项数据起止日期为:年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第七条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实收资本情况。包括公司运营资金额及其构成,货币资金余额资产构成;全部股东名称、出资额、占总股本的比例;注册资本金实际在位情况,资本金完整性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挪用、抽逃资本金等。

(二) 开立账户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与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开设、使用情况。列明所有发生信贷业务的账户情况。

(三) 贷款业务情况。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款发放和回收是否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控制在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应分别列明;列明单笔发放最大金额,按年计算的最高贷款利率,按年计算的最低贷款利率,按年末贷款余额大小列出前10名贷款客户。

(四) 从银行融入资金情况。包括融入额、融入比例、融入资金成本,按融入银行分别列出明细。

(五) 逾期贷款情况。列出逾期贷款明细,逾期贷款金额分别占贷额余额、运营资金和注册资本的比率;列明期末贷款余额、逾期贷款的账龄,以及逾期贷款的担保形式和抵押资产情况等。

(六) 拨备提取情况。贷款损失准备金、盈余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等各项准备金提取情况,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有无占用或挪用情况。

(七) 应收款项情况。应收款项的构成,应收账款的范围,应收款项与业务相关情况,是否存在与经营范围无关情况等。

(八) 关联方交易情况。

(九) 利润分配情况。

(十) 固定资产按大类列出明细,并分别列明标准、类别、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

(十一)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应按照附件模板样式出具,须带验证码或验证标识,并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八条 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审计中,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出具的报告中提出。

对于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中意见为“无法发表意见”或“有保留意见”等含糊不确定的报告,属地监管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管部门受理材料后,对年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小额贷款公司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齐全的,监管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三章  审查重点

 第十条  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证照情况。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私自变更的情况,营业执照与设立、变更批准文件的内容是否一致,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二)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是否开设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并专户专用。贷款业务专用账户是否违规发生其他业务,交易信息摘要是否准确、清楚。

(三)资本状况。是否存在挪用、抽逃资本金等问题。

(四)经营情况。是否有超业务范围及区域经营的情况;是否有超比例或变相超比例发放贷款的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发放高息贷款,变相提高贷款利率;是否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逾期贷款和贷款损失准备提取情况,贷款损失准备金当年提取额与年末余额,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

(五)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情况。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三会一层”组织架构的建立情况,公司股东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公司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

(六)信息报送情况。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按时、真实地向监管部门填报公司业务信息、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数据。

(七)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情况。是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变化情况,是否按照《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职尽责、依法依规经营。其中,财务负责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风控负责人是否严格执行公司的风控制度,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九)各级监管部门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年审程序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审程序:

(一)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准备材料,开展年审自查,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年审材料。

(二) 县(市、区)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监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辖市监管部门。

(三) 省辖市监管部门对市直管小额贷款公司和县(市、区)监管部门上报的年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监管部门或省辖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年审结果文件报省政府金融办,同级人民政府本级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 省直管县(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审工作由属地监管部门负责。审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监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年审结果文件报省政府金融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本级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省政府金融办对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的年审情况进行审核审查结果在省级新闻媒体和河南省政府金融网站公告,同时送河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章  年审结果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审结果分别为“通过”、“不通过”。

(一)通过。按时参加年审并且年审事项符合规定,年审结果为“通过”。

(二)不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审结果为“不通过”。

1.不参加行业年审的。

2.以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骗取设立、变更等审批事项的。

3.提供虚假业务信息或拒不报送统计报表的。

4.被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5.存在受托发放贷款、抽逃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存款、暴力收贷、金融诈骗、账外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6.发生重大风险状况,被列为高风险企业的。

7.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或不按监管要求进行整改且情节严重的。

8.连续半年未开展贷款业务的。

9.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监管部门应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监督整改落实。经整改符合规定的,年审结果可为“通过”,但年审公示中须注明为“整改后通过”。

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变更有关事项或跨区域开展贷款业务情节较轻的。

2.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公司外部标识、宣传资料等与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不一致;未在明显位置对外悬挂合法经营公告和举报电话的。

3.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及财务报表的。

4.超比例发放贷款,高息发放贷款的,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的。

5.未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的。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不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

7.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风险状况,未按规定报告或经过有效处置尚未造成影响的。

8.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对年审通过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应重点支持其提升发展,积极争取各级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对整改后通过年审的小额贷款公司,属地监管部门应区分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频率,强化企业依法合规意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对这类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提出变更事项,情节较为严重的,可限制其享受财政性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对年审不通过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暂停营业,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情况报告省政府金融办。

(一)终止资格。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业务,将有关情况报告属地人民政府,通报本级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属地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要求,做好其终止工作。

(二)风险防范。属地监管部门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情况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本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风险情况,启动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点监控,做好风险处置和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查处移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属地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通过其他方式骗取通过年审的,监管部门应自发现之日起,立即终止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逐级上报至省政府金融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负责年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依法依纪开展工作,并对年审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报告书[点击下载]

      2、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书[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