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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创新和便民利民服务事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

时间:2016-09-27 来源:融资担保处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事项

一、办理依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5148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豫政金〔2016247号)

二、受理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

三、办理流程及相关资料

详见《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豫政金〔2016247号)

/portal/gzwj/gzwj/webinfo/2015/11/1448329494296395.htm

五、咨询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融资担保业务的部门。省政府金融办咨询电话:0371-69690830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事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

3、《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豫政金〔2015144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政金〔2016135号)

二、受理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

三、办理流程及相关资料

详见《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portal/gzwj/gzwj/webinfo/2015/07/1436684218705113.htm

六、咨询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融资担保业务的科室。省政府金融办咨询电话0371-69690830

                                               

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事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

3、《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政金〔2016135号)

二、受理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

三、受理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应按照设立审批程序报省主管部门核准。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严重违反省主管部门监管要求造成重大风险被取消试点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凭省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小额贷款公司拟破产,应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向省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核准。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

四、基本流程

(一)小额贷款公司解散的流程:

1.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公告期满后,向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解散申请。

2.属地审核。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审查材料,监督其清算过程。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审核同意后,在门户网站公示拟解散的小额贷款公司名单。

3.市级核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和确认,了解利益相关各方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关系处置情况。审核同意后,在门户网站公示拟解散的小额贷款公司名单。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将拟终止小额贷款公司的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4.核准并公告。经省政府金融办研究同意后,下达批复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在门户网站,公告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二)小额贷款公司被撤销的流程

1.属地申请。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对被撤销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处理意见,将撤销的原因、存在的风险和意见建议等情况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在门户网站公示拟撤销的小额贷款公司名单,明确仅取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原公司实体在有关风险和责任未化解前依然存续。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工作组,实施重点监控,做好预警监测工作。

2.市级核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和确认,了解利益相关各方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关系处置情况。审核同意后,在门户网站公示拟撤销的小额贷款公司名单。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将拟终止小额贷款公司的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核准并公告。经省政府金融办研究同意后,下达批复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在门户网站,公告终止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4.化解处置。派驻工作组推动被撤销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化解工作。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县(市、区)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咨询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融资担保业务的科室。省政府金融办咨询电话0371-696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