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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金融办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09-10 来源:统计评价处

豫政金【2018】153号

2018年8月22日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办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降低行政成本,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资产,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母拷贝、硬盘母拷贝、移动存储母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第二条 办机关软件资产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软件资产管理应当做到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确保信息安全,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软件资产配置方式主要是购置,也包括调剂、受赠等。

第四条 软件资产配置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条 软件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配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批量招标采购计算机,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

第六条 软件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处室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并向统计评价处、综合处提出购买申请或备案,编入办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七条 各处室依据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采购软件资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软件产品,应从财政厅规定的协议单位或要求形式采购。

    第八条 办统计评价处、综合处要加强软件资产验收、入账、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

第九条 购买的软件资产,根据发票据实入账。

第十条 各处使用软件资产应当办理领用手续,妥善保管软件资产,不得擅自转移安装、转借和处置。使用后按照领用清单上的内容退还,统计评价处应当认真核对。

第十一条 综合处会同统计评价处应当定期进行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及时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

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应当符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要求,防止信息外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

(三)版本陈旧已不再使用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包含涉密信息的软件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统计评价处、综合处应当定期开展软件资产管理自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统计评价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