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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12 来源:办公室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18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19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豫办〔2019〕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为我局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岗位的机动车辆。

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落实中央“六个不得”要求,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使用范围。机关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即郑州市城区(不包括上街区和航空港区)内的公务出行由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保障,一般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机关公务用车。

第六条 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应急用车主要用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事项办理、省委省政府重大活动保障以及其他不宜采取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工作任务等,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办理省级领导单位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件;

(三)重要公务接待和调研任务;

(四)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

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按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用。使用机关公务用车出行的不再发放出差交通补贴。

第八条 机关人员使用公务用车由使用人提前提出用车申请,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写明使用人姓名、用车理由、出行地点、出发时间、计划返回时间等,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局办公室初审。市内公务出行,由局办公室审批;市外公务出行,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 外事接待、会议承办和集体活动用车需要租用社会车辆的,由使用人填写租赁社会车辆签报,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办公室初审,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租赁社会车辆的标准严格按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相关标准及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车用车管理公示制度,定期公示公务用车出行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各项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驾驶员专人专车管理制度。未经局办公室同意,驾驶员不准擅自调换车辆或将车辆由他人驾驶。

第十三条 驾驶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时刻保持公务用车定位系统处于完好状态,自觉接受监督。出车期间如有违章情况,由驾驶员本人承担违章后果。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集中或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节假日应急用车值班制度。值班驾驶员应保持在岗在位,车辆状态良好,手机24小时畅通,随叫随到。

第十六条 加强车辆保养。驾驶员要爱护车辆,按车辆使用手册操作、保养,随时检查车辆运行状况,及时发现排除机器故障,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行驶安全。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处置要严格审批。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公务用车处置完成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处置备案或者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省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管理制度,将所有公务车辆纳入省公务用车服务平台集中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制度,机关所有公务用车应当粘贴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作的公务用车统一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一)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二)严禁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

(三)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条 违反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