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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法院宣判首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时间:2020-11-02 来源:金融稳定处

  急速下款2分钟到账”“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利息低”,别以为这是应急好办法,背后是满满的套路!套路!套路。2020年10月22日上午上杭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全案被告人认罪认罚。

  被告人颜某新、王某伟、颜某强、项某胜、王某、蔡某豪、裴某凤、李某伟、余某力、项某威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犯寻衅滋事罪,首要分子颜某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重要成员王某伟、颜某强、项某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刑期;被告人闫某杰、虢某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一万五千元;同时,对已退出的违法所得93.6万元予以没收,对剩余违法所得538.7万余元继续追缴。

  2018年11月,被告人颜某新提议并伙同被告人王某伟、颜某强、项某胜等人共同出资成立“福州狂战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用于从事非法小额网络放贷活动,通过被告人闫某杰介绍向罗某购买“开心贷”APP软件,先后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等地租用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在未取得小额金融放贷资质的情况下开展小额网络放贷活动。

  被告人颜某新、王某伟、颜某强、项某胜、王某、蔡某豪、裴某凤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通过“开心贷”APP平台从事非法网络放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颜某新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颜某强、王某伟、项某胜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王某、蔡某豪、李某伟、余某力、裴某凤、项某威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套路”过程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该犯罪集团通过“开心贷”APP平台向全国各地11000余人发放贷款二万余笔,后通过电话、微信、短信以威胁、恐吓、辱骂、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向贷款客户非法催收贷款,以此牟取高额服务费、展期费、逾期费等非法利益,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网络贷款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等秩序。

  该犯罪集团使用的“开心贷”APP贷款平台通过被告人闫某杰、虢某薇等人在网络贷款超市平台推广、宣传,并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贷款数额小、急速放贷等心理,以“急速下款2分钟到账”、“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利息低”等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诱使借款人下载APP 注册申请借款。

  借款人在“开心贷”APP平台注册申请借款过程中,必须填写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公民身份证号等内容,如不同意不能进入下一步骤的方式强制要求借款人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授权同意平台获取借款人的通讯录、通话记录、手机短信、进行人脸识别等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为后续实施“软暴力”催收做准备。

  被告人颜某强、李某伟等人对获取的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审核通过后,该犯罪集团与借款人在APP平台以默认勾选同意的方式签订比实际借款金额虚高42.85% 的电子借款合同(7天为一个周期,砍头息30%,逾期收取每天10%的逾期费),通过“福州狂战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绑定的易宝支付公司账户给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前一二日,由“开心贷”平台工作人员进行催收。贷款到期日,被告人余某力、裴某凤等人以电话、短信等形式提醒借款人借款将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在当日下班前还款,否则将上征信或移交催收公司进行催收等方式相威胁,逼迫借款人按时还款。

  借款人无法如期偿还借款时,又被迫在每一借款周期缴纳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30%“展期费”或“续期费”直至还清借款本金,进一步垒高借款人债务,加大还款压力。借款到期未归还本金又未缴纳“展期费”或“续期费”的,被告人王某伟、王某、蔡某豪等人通过前期获取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紧急联系人等个人信息,对借款人及其近亲属、同事、朋友通过电话或短信、微信采取威胁、恐吓、辱骂、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强行催收借款本金及“展期费”或“逾期费”等费用。罗某、杨某霞、李某斌等众多被害人及其亲友因受到该犯罪集团威胁、恐吓、辱骂、滋扰等“软暴力”催收,带来严重的心理压力和心理恐惧,严重破坏、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颜某新、王某伟、颜某强、项某胜等人纠集被告人王某、蔡某豪、裴某凤、李某伟、余某力、项某威等人,在未取得小额金融放贷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非法网络放贷活动,为索要债务,对遍及全国各地的众多贷款人或者亲友采用威胁、恐吓、辱骂、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颜某新、王某伟、颜某强、项某胜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成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密切,以利息低、门槛低、无担保、无抵押、放款快等虚假宣传诱使被害人下载注册APP借款,恶意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收取高额“砍头息”、展期费、逾期费等费用,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并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采用威胁、恐吓、辱骂、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催款,符合“套路贷”的特征,系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颜某新是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伟、颜某强、项某胜等人是重要成员,被告人王某、蔡某豪、裴某凤、李某伟、余某力、项某威等人是组织成员。

  被告人闫某杰、虢某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帮助被告人颜智新等人将“开心贷”APP推荐、介绍到贷超平台进行广告推广、宣传等,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裴某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新、王某伟、颜某强、项某胜、王某、蔡某豪、李某伟、余某力、项某威、闫某杰、虢某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裴某凤、余某力、项某威、闫某杰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项某胜、李某伟、蔡某豪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颜某新、闫某杰、虢某薇的家属代为缴纳了部分或全部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