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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手矿权纠纷、入股矿产经营、非法持有枪支……梁某成等30人涉黑团伙受审!

时间:2021-01-25 来源:金融稳定处

  2020年12月10日至11日,登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梁某成等30人涉黑案,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确保决战之年取得决定性胜利。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以来,被告人梁某成、梁某国等人多次在河南省灵宝市实施违法犯罪,并长年受到梁某成哥哥梁某民(原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庇护、纵容,至1999年形成了以梁某成为首,梁某国、程某林、李某新、杨某生、张某星、韩某超等近30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为表现组织势力并获取非法利益,受雇为当地金矿矿主护矿,并多次抢劫他人矿石;为谋取经济利益,组织、领导纪某国、徐某兴、杨某生、何某华等人在灵宝市电力宾馆、紫金宫酒店、强人街等地开设赌场或者为他人开办的赌场提供保护;利用组织恶名,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肆意认定借款为入股,或者认定入股为借款,以此获取高额利息或者分红,获利400余万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涉黑组织的恶名和强势,采取威胁、胁迫手段,敲诈勒索多人,获取非法利益2000余万元。同时,被告人梁某成将其非法获取的钱财,通过借贷给他人获取利息,投资开办金矿、开发房产等方式,使非法所得持续产生利润、孳息,不断扩大其经济基础。

  当组织成员因为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时,梁某成通过梁某民拉拢腐蚀司法工作人员,为组织成员开脱罪责,保证组织成员不被法律追究;在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受伤时,梁某成向雇主索要医药费分发给受伤人员,保证组织成员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为给组织成员提供经济保障,梁某成通过给其介绍保安、司机、看场子等工作,并为个别组织成员介绍生意的方式,扩大组织成员的经济能力。

  以梁某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持续违法犯罪,在灵宝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当地特有的金矿开采行业,该组织受雇护矿,插手矿权纠纷,入股矿山经营,损毁矿山设施,多名矿山经营者被抢劫、敲诈,当地金矿开采经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梁某成等3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奸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徇私枉法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本案的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涉案财产的处置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30名被告人作出最后陈述,有16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登封法院坚持院领导率先垂范,带头办理涉黑恶案件,通过院领导带动,推动全院涉黑恶案件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

  (文章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