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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

时间:2021-07-22 来源:金融稳定处

  本清单适用于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所指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诉求,主要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事项;其他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行政检查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许可审批;典当行的设立许可审批,以及变更及注销备案申请;

  (2)地方金融组织(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行政检查;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等。

  (二)不服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对暂扣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除上述情况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二、揭发控告类请求

  主要是指:检举、揭发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行为。

  (一)检举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2)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3)思想麻木,在职不作为,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失管失察,造成影响的;

  (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行为。

  2.法定途径:向监察委员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检举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党员干部官僚主义、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2)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使用干部;

  (3)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

  (4)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等;

  (5)其它违犯党纪政纪问题。

  2.法定途径: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投诉检举各类地方金融机构、法人、企业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检举揭发各类地方金融机构、法人、企业及个人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2.法定途径:向属地公安机关及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检举揭发。

  3.主要政策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等。

  三、信息公开类请求

  主要是指:申请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认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认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一)具体投诉请求:

  1.需要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公开有关金融工作信息的;

  2.认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3.认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法定途径:

  1.属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向本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合法权益的,向上一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四、意见建议类诉求

  主要是指:对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办法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一)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提出。

  (二)主要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河南省信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