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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洛阳金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公示

时间:2021-11-10 来源: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5号)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典当行设立变更和退出三项审批制度的通知》(豫金发〔2020〕3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洛阳金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行申请延续其《典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1148A10009),经审查,该典当行已通过典当行年审,省地方金融监局研究决定拟同意洛阳金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延续申请。

公示期为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1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0371-69690893,传真0371-69690710反映情况。

 

                                              2021年11月10日

特别提示:

(一)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二)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3.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5.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6.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7.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8.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9.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