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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同意设立安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公示

时间:2021-12-27 来源: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金〔20206)、《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信用承诺优化行政审批的通知》(豫金〔202152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拟同意设立安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安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整。股东股权结构:拉萨德宇新融实业有限公司出资8000万元、占80%;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20%。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兴北路中段艺茂国际仓A3-318。高管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何泉霖,监事李海全,总经理李瑞,财务负责人王兵韬经营范围: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28日—2022年14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反映。

 

投诉举报电话:0371—69690833(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0371—69690885(驻局纪检监察组)

 

    2021年1227

 

特别提示

(一)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保理融资;

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3.应收账款催收;

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二)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