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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伊川县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试点资格的批复

时间:2024-02-06 来源:

豫金监〔2024〕33号

洛阳市金融工作局:

  你局《关于申请取消伊川县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五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请示》(洛金局〔2023〕7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伊川县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伊川县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伊川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伊川县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伊川县银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试点资格。

  二、试点资格取消后,伊川县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伊川县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伊川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伊川县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伊川县银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三、你局应加强对退出试点公司的后续监管工作,督促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于30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附件:1.关于取消伊川县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2.关于取消伊川县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3.关于取消伊川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4.关于取消伊川县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5.关于取消伊川县银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2024年2月5日


附件1

关于取消伊川县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伊川县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无实际经营场所。依据《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该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试点资格取消后,该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于30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对本机关取消其试点资格之决定不服,该公司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2

关于取消伊川县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伊川县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无实际经营场所。依据《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该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试点资格取消后,该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于30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对本机关取消其试点资格之决定不服,该公司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3

关于取消伊川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伊川县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无实际经营场所。依据《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该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试点资格取消后,该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于30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对本机关取消其试点资格之决定不服,该公司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4

关于取消伊川县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伊川县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无实际经营场所。依据《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该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试点资格取消后,该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于30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对本机关取消其试点资格之决定不服,该公司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5

关于取消伊川县银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伊川县银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无实际经营场所。依据《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该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试点资格取消后,该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于30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对本机关取消其试点资格之决定不服,该公司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