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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经营负面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3-11-16 来源:

豫金监〔2023〕162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

为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监管,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底线性经营规则,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经营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20231116


附件

 

河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经营

负面清单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876号)、《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可转债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豫金发〔202074号)等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六、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不得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除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

七、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省外企业证券的发行、转让或者登记存管提供服务。

    八、不得为房地产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类金融、城投公司等主体发行可转债。

    九、不得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性质可转债业务。

十、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