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豫金发〔2023〕91号
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7日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第三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台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均应遵照本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地方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可操作性。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 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供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威胁、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
(五)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适用前款规定时,要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准确把握“严重危害、严重后果”的标准、界限,禁止一味从重处罚、一律顶格处罚等执法违法或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中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3年7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典当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