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取消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的批复
豫金办发〔2024〕121号
平顶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取消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的请示》(平金领办〔2024〕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
二、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取消后,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三、你办应加强对退出试点公司的后续监管工作,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30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附件:关于取消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2024年9月30日
抄送:省市场监管局,省纪委监委驻办纪检监察组。
附件
关于取消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决定书
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依据《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该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试点资格取消后,该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30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对本机关取消其试点资格之决定不服,该公司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