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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收回邓州市永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经营许可证决定书

时间:2024-06-07 来源:

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决定

豫金办发〔2024〕59

 

邓州市永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因你公司长期无固定住所,已不具备持续经营所需的必要条件,违反了《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典当年审办法》第十八条之有关规定。2024517日,我局委托南阳市金融工作局向你公司送达《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意见告知书》,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年审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收回你公司《典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编码:41106A10007,正本和副本),终止你公司典当经营资格,原批准文件相应撤销。

如对本收回典当经营许可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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